那么,何以在现代社会的许多国家中仍然存在大量黑社会现象,特别是,为什么那些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家往往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活动?
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如许多行业存在大量垄断现象,正规金融部门发育迟缓,市场交易合同难以严格履行。
市场经济体制迟迟得不到完善的原因又在于这些国家的法治和民主机制没有真正建立,从而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可问责政府,能够为市场体制提供各种必要的公共服务,如产权保护、司法体系对履约的保障、反垄断、金融监管和安全监管,等等。
而且,如果民主监督和权力制衡机制缺失,作为社会代理人的执政党及政府内部各部门,乃至政府公务员则能够亵渎国家公器,滥用公权力去侵犯私权利,直至干预市场本身的运行,最甚者可以把公共权力作为个人逐利的工具。
在这种情形下,前述三项黑社会生成与发展的必要条件便都能得以成立。
其一,对垄断的管制不力意味着假以私人暴力设置市场进入限制将带来高额垄断利润;金融市场不完善意味着对非正规金融的私人控制同样能带来滚滚财源;而且,政府缺乏执法能力,私人暴力组织便可以替代政府来向市场出售财产保护与履约服务以牟利。
其二,政府官员本身不受法治的制约,贪腐严重,公器私用,甚至可以频频向社会伸出“掠夺之手”,这种官员何以抗拒私人暴力组织的拉拢与侵蚀,更不必说对黑社会施以及时打击。
其三,市场机制的扭曲和政府社会保障提供的不足导致社会收入分配严重不公平,而机会的不平等更是让社会底层的贫困阶层逐渐陷入绝望,最终一部分人由“弱”转“黑”,沦为黑社会组织者的暴力工具。
转型华夏为什么会有黑社会?
按照上面这种思路,我们不难勾勒和分析黑社会组织(或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华夏是如何生成与发展的。
任何黑社会组织的形成首先都离不开利益的驱动。根据已经公开的一些案件,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私人暴力活动的巨大利益来自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是凭借暴力来垄断对某个行业的合法经营,形成所谓的“路霸”、“行霸”和“市霸”如涉黑的浙江台州“二林集团”、陕西的郑卫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以及最近查获的重庆黎强涉黑团伙,分别采用各种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或垄断台州至杭州的货运业务、或垄断长安县土方工程,或垄断重庆客运线路。
第二类是利用暴力涉足非法经营业务,如经营色情、毒品、走私业务,以及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臭名昭着的厦门远华集团从事走私业务;广西梧州张树林黑帮组织从事非法的高利放债业务;而福建的陈凯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则更是黄赌毒业务无所不涉。
第三类是出卖暴力来向他人提供产权保护、保证履约和解决经济纠纷的服务,由此获得所谓“服务费”或“保护费”如河南汝州的唐利峰犯罪集团专门为非法金融活动收贷讨账;“地下出警队”频繁介入各种经济纠纷的处理过程。
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在一个地区发展起来,往往离不开来自当地某些政府部门的“保护伞”对其的庇护与纵容。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所有公开的案件都有涉案官员被,显然,“官黑勾结”已经成为当前华夏黑社会快速发展和蔓延的一个重要条件。
早在2001年,浙江省警方破获的张畏犯罪团伙就有涉案党政机关干部42人,司法机关干部15人,金融机构干部10人。2005年被摧毁的福建陈凯犯罪团伙牵扯出各级政府官员113位,其中包括原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和市委秘书长等高官,涉案官员遍布公安、法院和国有银行系统。《了望》新闻周刊2006年1月亦有文章披露,在侦破辽阳系列涉黑大案时,共有64名党政机关人员涉案,其中一半是警察,其余还包括工商局、税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和银行工作人员。此次重庆打黑,更是揭露出以文强为首的一大批政府官员,特别是公安系统的工作人员长年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人。
最后,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大量形成,也与社会分化出越来越多生活无着人员有关。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改革进程的推进,尤其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下岗分流人员及其家庭承担了较多的改革成本,加上部分从农村流动到城市却无法找到就业机会的农民工,他们共同构成了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
进入新世纪后,由于和垄断导致的贫富严重不均,中国出现了收入分配加速分化的现象,缺乏机会、个人处境改善无望迫使许多贫困人员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走上涉黑犯罪道路,成为获得“血酬”的暴力提供者。
据报道,河北林润良黑恶团伙20余名涉案人员中有近半数为无业人员,其余还有下岗职工和农民;而吉林展文波涉黑案中,19名犯罪嫌疑人有2/3是无业者和农民等社会底层人群。
由此可以看到,华夏转型时期黑社会的产生,甚至一段时期出现严重化趋势都和转型时期的制度缺陷有重大关系,特别是与法治缺失的关系最大。
在转型华夏,法治缺失突出体现为法律还无法形成对各级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从前面的案例可以看到,各级政府并未充分履行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维护者的角色,在反垄断监管、推进金融市场建设和金融监管、产权保护、合约履行和提供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不作为;然而,它们又依然掌握了太大的经济权力,在土地、矿山、资金的配置和市场准入、税收征管中处于决定性的地位,往往又有太多不当作为。
近年来,尽管华夏在宪政、民主和法治建设方面已经有了明显进步,然而尚未达到社会可以依据法律对各级政府上述不作为和不当作为行动进行及时而充分问责的地步,当然更加谈不上可以提出改正意见,并且监督、敦促政府取得实质性改变。因此,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些根源性问题也就长期得不到彻底解决。